公告日期:2025-10-30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明确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委员任期、职责范围和议事规则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委员
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三)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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