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障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适用本节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主体;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分析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者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应及时对外披露以下内容:
(一)事件概述,主要包括资助对象、资助方式、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约定的清偿方式等情况;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主营业务、最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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