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的短期财务投资行为,具体包括公司预计短期持有的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及其它经董事会批准的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提出与审核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理财的种类、特点和运作状况,建立投资理财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投资理财。
为充分保证公司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公司从事投资理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者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从事投资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从事投资理财业务的,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执行,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品以及低风险的信托产品,例如能够保证本金安全的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约定预期收益率并有足够保障措施的信托产品、质押物(或者抵押物)具有较强流动性的信托产品(例如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作为担保的信托融资)等。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能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公司必须以公司自己的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产品。
第五条 公司应当健全投资理财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授权过程作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是投资理财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资本充足等情况确定投资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等,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进行落实。
(二)公司财务部是投资理财运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确定具体的投资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编制资金收支情况报表。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投资理财项目进行分析、论证,积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沟通,确保投资理财项目风险可测、可控。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应对投资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根据相关规定须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投资项目,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通过的投资理财决议内容至少应包括:投资限额、投资期限、投资种类、风险承受能力、止损线等。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不得擅自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子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业务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公司财务部批准后进行。未经批准,子公司不得擅自从事投资理财业务。子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业务的批准程序,应当按照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从事投资理财产品等现金管理的,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章 投资理财的实施与监控
第十二条 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理财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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