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对融资业务的控制,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资金管理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等;债务性融资是指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租赁、发行公司债券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融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公司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从公司统筹安排;
(三)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和负债比重);
(五)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六)遵循审慎原则,慎重考虑偿债能力,控制融资风险。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的融资活动由公司管理层领导,财务部和证券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财务部负责公司债务性融资(须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的债务性融资除外),具体负责债务性融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及跟踪管理,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
第七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权益性融资及须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的债务性融资,对相关融资活动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及方案执行。
第三章 决策与执行
第八条 债务性融资(须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的债务性融资除外)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如金融机构无特殊要求,融资方案经公司管理层审批后,由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 公司权益性融资及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由证券部拟定具体实施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授权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相应职能部门组织协调,直至发行完毕取得资金。
第十条 对于直接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低风险融资,如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及信用证办理等,由财务部报公司融资负责人审批后实施。控股子公司此类业务由各控股子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十一条 融资方案涉及担保事项的,需同时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及《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融资方案涉及关联交易的,遵照证券监管部门及《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以抵押、质押方式融资,应当对抵押物资进行登记。业务终结后,应当对抵押或者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容。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者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四章 融资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有关融资事项时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并进行专项审计,提请融资事项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融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本制度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若相关人员违反我国刑法的,公司有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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