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票价格或者其他证券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部门(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本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支机
构、公司下属的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下属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中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承办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
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
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以及该等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或者各子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交易;
(五)公司或者子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事项;
(十)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十一)吸收合并;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三)权益变动和收购;
(十四)破产;
(十五)公司发生承诺事项,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六)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损失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而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受到重大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亦或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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