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通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关联交易发生后,应当及时结算,尽量减少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当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建立持续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应分别检查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为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对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福建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