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完善董事会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
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下称“《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履职指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
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
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可主动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履职过程中需要的信息,包括现场调
查、询问有关人员、外部取证等。
第六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
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
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任职资格
(一)具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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