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
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管理流程
第九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负责人
应将项目资料、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提交证券部,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将相关文件妥善归档保存。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公司信息披露
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 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参照《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应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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