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各关联人
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苏州兴业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建设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
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
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上述第五条的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的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
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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