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
治理制度,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和《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治理文件等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
上的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
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
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
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
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公司在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并适用本实施细则。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
写明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表明该次董事选举是否采用累
积投票制;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应当
在公告中表明有关独立董事的提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为前提;选举每一名董事应当以单独提案的形式在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除外。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书面决议后,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六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
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
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
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
为董事候选人并以单独提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除外)的形
式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九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
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
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
第十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
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
必须置备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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