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苏
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
内控体系进行监督、评估、核查。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
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
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
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设审计部,审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
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
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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