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下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
第二章 聘任与解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规范运作》规定
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
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
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董事会不得
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
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
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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