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杭州 · 广州 · 昆明 · 天津 · 成都 · 福州 · 宁波 · 西安 · 南京 · 南宁 · 济南 · 重庆
苏州 · 长沙 · 太原 · 武汉 · 贵阳 · 乌鲁木齐 · 郑州 · 石家庄 · 香港 · 巴黎 · 马德里 · 硅谷 · 斯德哥尔摩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HANGZHOU · GUANGZHOU · KUNMING · TIANJIN · CHENGDU · FUZHOU · NINGBO· XI’AN · NANJING · NANNING · JINAN · CHOGNQING
SUZHOU · CHANGSHA· TAIYUAN · WUHAN · GUIYANG · URUMQI · ZHENGZHOU · SHIJIAZHUANG · HONG KONG · PARIS · MADRID · SILICON VALLEY · STOCKHOLM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86)(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科 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 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 整的要求,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5月7日(星期三)下午15点0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新科祥园甲6号楼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7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