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6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 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 公司特
决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 由公司董事会在全体董事范围内选举产生, 其
中, 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不少于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主持。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
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人,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
员。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提名, 提交股东会选举。
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以下资料:
(一) 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关联关系、学历证明、身份证明、专业资格等证
明文件;
(二) 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提名资格的书面证明;
(三) 全体提名人提交的书面承诺书, 承诺内容包括全体提名人不存在损害
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董事候选人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合法合规的承诺, 承诺书应当由全体提名人签署。
提名人为自然人的, 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名;提名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应当加盖法人或组织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手写签名;
(四) 董事候选人提交的书面承诺书, 承诺内容包括董事候选人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任职资格合法合规、董事候选人不存在损害或可能损害公
司利益行为等承诺, 承诺书应当由董事候选人本人亲笔手写签名;
(五)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审核股东提名人提交的资料。提名委员会认为提名人
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有权要求提名人修正或增补相关资料。提名委员会
认为提名人或董事候选人不符合条件, 或者存在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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