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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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华兴专字[2025]24012720068 号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
鉴证报告
华兴专字[2025]24012720068 号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顺”)管理层编制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2023 年 8月修订)第三十三号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公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一业务办理(2023 年 12 月修订)》等
相关规定的要求,贵公司编制了后附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编制和对外披露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金鸿顺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鉴证结论。我
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询问、检查以及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金鸿顺编制的专项说明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2023 年 8 月修订)第三十三号会计差错更正、会
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号一业务办理(2023 年 12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金鸿顺重要的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审核报告仅供金鸿顺为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之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附件:《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
附件: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顺”或“公司”)于 2024 年度发现以下前期会计差错。公司已对这些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对 2023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2023 年 8 月修订)第三十三号
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2 号一业务办理(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现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和内容
2023 年公司向河北富利铜业有限公司采购“电工用铜线坯”5,183.98 吨,含税价34,356.30 万元,销售给河北伯达铜业有限公司含税价 35,368.43 万元,毛利额 895.69万元,按净额计入营业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条件,现予以更正,将确认的“营业收入”重分类至“投资收益”,并将交易涉及的现金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调整至“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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