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603922 证券简称:金鸿顺 公告编号:2025-016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
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
大影响。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数据资源暂行规定”),规定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2023年11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进一步规范及明确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三方面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2024 年 12 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
24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8 号”),进一步规范及明确了“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两方面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公司自规定之日
起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1、财政部于2023年8月21日发布数据资源暂行规定,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在首次执行本规定时,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2、财政部于2023年11月9日发布了解释第17号,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A.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解释第17号明确了贷款安排中的“契约条件”对流动性划分的影响,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B.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解释第17号明确了企业供应商融资安排的范围和在现金流量表以及根据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风险信息披露要求。企业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在识别和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也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影响。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
C.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7号明确了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3、财政部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了解释第18号,本公司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A.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解释第18号明确了保险公司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
房地产,在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相关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应当对在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全部采用公允价值
模式计量。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只能从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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