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信息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具
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各自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经办人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均
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
内幕信息,该等内幕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有,下同)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认定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公司内幕
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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