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对外担保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它单位或个
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它担保形式,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共
同简称“控股子公司”)。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只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需为他人提供担保,
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公司提供担保时,原则上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被担保企业的净资产。
第七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被担保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没有不能合法存续的情形出现;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
(六)没有公司认为的其他较大风险。
第九条 被担保人申请担保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证明、承诺;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
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
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
责任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
纳担保费用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
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应由股东会
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涉及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该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下述担保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连续 12 个月累积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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