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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其他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式。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以及其他有可能拥有或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和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内容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且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其披露的信息,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七条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
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与标准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
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其披露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等
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等的披露标准和内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编制。
(二)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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