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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6:48:02 股吧网页版
金桥信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
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所有股东及公司的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
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五条 每年会计年度结束后 45 天内,公司财务总监应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
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协商确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之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
报表初稿,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在年审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至少应召开一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形成后,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
并在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议与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审会计师从事的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进
行认真审核、查验,形成年审会计师从事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且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达成肯定性或否定性的意见,向董事会提交下一年度拟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
式对前任和拟改聘年审会计师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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