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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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律字[2025]第 0422 号
致: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以线下实地参与方式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并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参与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程序、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5.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国忠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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