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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9 16:25:41 股吧网页版
建发合诚:建发合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前 2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其所持部分或全部本公司股份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上市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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