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运作,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会平稳、有序、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公司股东会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不得直接干预公司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参加股东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股东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股东会将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某一事项授权董事会办理时,应由股东会通过,在股东会决议中说明授权事项及授权范围,如有特别要求的,应明确列明,以防止董事会越权。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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