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7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核查后,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核心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15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根据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将上述激励对象涉及的股票期权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对象人数由 300人调整为 285 人,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不变,为 685 万份。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
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并
一致同意以 2026 年 1 月 5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85 名激励
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685 万份,行权价格为 15.35 元/股。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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