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7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义 ...... 4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简介...... 6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介绍...... 6
三、声明...... 7
正文 ...... 9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9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9
四、发行人的设立...... 1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4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6
八、发行人的业务...... 16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1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8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8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9
十五、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1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2
二十、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22
二十一、结论性意见...... 22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5)第 2689-1 号
致: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指派张琦律师、孙芸律师、吕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出具浙六和法意(2025)第 2365-1 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浙六和法意(2025)第 2365-2 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并参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发行人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 指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永创智能
永创有限 指 杭州永创机械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康创投资 指 杭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公司章程》 指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A 股 指 在中国境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 指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 指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能够反映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财务状
况的天健审〔2023〕5168 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
《审计报告》 指 4226 号《审计报告》以及立信中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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