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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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 2026〕 0018 号
关于对欧陆之星钻石(上海) 有限公司予以
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欧陆之星钻石( 上海) 有限公司,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欧陆之星钻石( 上
海) 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措施决定书
〔 2026〕 003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 ) 查明的事实, 亿汇
通投资实业( 上海) 有限公司作为欧陆之星钻石( 上海) 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欧陆之星钻石) 的名义股东, 代Eurostar
Diamonds International S.A持有欧陆之星钻石 41.66%的股
份。 欧陆之星钻石作为莱绅通灵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在 2024
年 5 月、 2025 年 3 月公告的《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未真实披露上述代持事项。
欧陆之星钻石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66 号) 第三条第三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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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上市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 (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 ) 第 1.4 条、 第 2.1.1 条、 第 3.4.2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 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
管措施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欧陆之星钻石( 上海) 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 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诚
实守信,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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