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27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
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在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时遭受损失的
(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
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按照《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2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四条 募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
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