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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绅通灵:莱绅通灵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4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10 月 23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
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公司法》《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除香港子公司和境外子公司外,公司所属其他公司均由聘任的会
计师事务所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除财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专项审计业务,优先选择由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后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
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
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二)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四)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审计工作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根据制定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三)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四)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七)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
平公正的方式进行:

(一)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招标文件;

(二)招标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三)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四)招标文件中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五)评标时应当对每个有效的投标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评价指标的分值权重具体如下:

评价指标 权重 重点评价内容

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
质量管理水平 40% 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
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应当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
审计费用报价 15% 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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