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 23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公司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积极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多层次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并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报道引发或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咨询、
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并由证券事务部门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联系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
地址,如有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相关活动应等合理、妥善地安排,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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