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4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23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之第六号:定期报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子公司;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加证券监督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持续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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