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首次授予的 23 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首次授予的 23 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103.50 万股。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共计 103.50 万股限
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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