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最大限度防止因对外担保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或有负债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第三方提供依法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行为(以下简称“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一旦发生对外担保行为,应根据《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范围: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公司可以为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第三方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的方式为保证、质押或抵押。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相关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均应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方进行资格及财务审查,并出具书面报告,必要时董事会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被担保方进行资信调查。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除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表决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应当要求法律顾问协
助办理。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方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书面意见;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及时做好对被担保方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方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反 担 保
第十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十六条 本公司与被担保方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民法典》担
保章节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