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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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关于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842 号
致: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仙谷”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振宇先生(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3
第二部分 正文...... 4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4
二、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4
三、本次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5
四、本次增持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6
五、结论意见...... 6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的、真实的、准确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以及书面的确认函、说明函等文件,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作出判断。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之江生物本次增持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增持而提交的材料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1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振宇先生,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李振宇先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307231991********。
根据增持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1.2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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