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并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良好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应当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部成员均应当具有能够胜任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的必要的商业经验及财务会计知识。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选举产生,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三)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四)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对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监督;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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