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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1 17:26:27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66 号

────────────────────────关于对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城地
香江,A 股证券代码:603887;

谢晓东,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

杨哲一,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根据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6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前
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司存在合并范围内内部交易收入成本抵消以及未实现毛利计算错误、租金使用权资产资本化金额不准确、IDC 系统集成业务收入确认和存货暂估跨期等情形,对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至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中的相关科目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

其中,2023 年一季报中,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各调减 183.81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绝对值的 0.02%、0.05%、12.84%;2023 年半年报中,总资产调减
716.22 万元、净资产调减 720.13 万元、营业收入调增 992.24 万
元、净利润调减 720.13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绝对值的 0.09%、0.21%、1.08%、124.74%;2023 年三季报中,总资产调减 527.49万元、净资产调减 1237.76 万元、营业收入调增 2589.06 万元、净利润调减 1237.76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绝对值的 0.06%、0.36%、2.01%、191.54%;2023 年年度报告中,总资产调减 6219.80万元、净资产调减 3530.86 万元、营业收入调增 6218.91 万元、净利润调减 3530.86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绝对值的 0.84%、
1.26%、2.62%、5.69%;2024 年一季报中,总资产调减 3893.52万元、净资产调减 673.66 万元、营业收入调减 3422.49 万元、净利润调增 2857.20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绝对值的 0.53%、0.24%、14.06%、62.28%;2024 年半年报中,总资产调减 2907.88万元、净资产调增 96.96 万元、营业收入调减 3422.49 万元、净利润调增 3627.81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绝对值的 0.40%、0.03%、5.94%、52.36%;2024 年三季报中,总资产调减 3099.71万元、净资产调减 95.10 万元、营业收入调减 3422.49 万元、净利润调增 3435.75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绝对值的 0.42%、0.04%、3.97%、26.34%。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有关
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谢晓东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杨哲
一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相应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申辩理由如下:

一是此次差错更正系子公司管理部门对下属业务部门及相关人员管理不到位导致,相关财务人员对准则理解存在偏差,无主观故意。二是上市公司层面未在 2023 年计入相关收入是基于当时客观实际的合理判断,与时任会计师的判断一致,此次调整属于追溯修正而非差错。

谢晓东还提出,作为公司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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