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证券代码:603880 证券简称:南卫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4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平于2024年10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4025号),公司前任财务总监项琴华于同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4026号),因涉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李平和项琴华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披露的《南卫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2025年8月7日,公司前任财务总监项琴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5〕14号),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平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5〕1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8日披露的《南卫股份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2025年11月4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平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9号),公司前任财务总监项琴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2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9号):
“当事人:李平,男,1961年6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常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
平内幕交易“南卫股份”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李平的申请,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李平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2年11月10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卫股份或公司)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所)就2022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等事宜,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2022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确定更换审计机构。
2022年11月10日至28日,天衡所相关人员在南卫股份现场进行预审,项目负责人为罗某华、孙某薇。预审结束后,罗某华、孙某薇分别将《南卫股份2022年预审情况备忘》发送给公司前任董事会秘书李某、财务总监项某华,要求公司梳理在建工程的相关管理情况、银行账户的转贷资金流转情况等。
2023年1月7日,天衡所审计项目组赴公司现场,正式开展年审工作。截至2023年1月底,年审会计师发现公司有倒贷的资金被挪用尚未归还的情况。
2023年2月6日至28日期间,年审会计师孙某薇多次向公司询问在建工程账务存在缺口的问题,并索要相关支撑材料,但是公司一直未回复解释相关问题。天衡所审计项目组结合前期梳理的账户及资金情况,推测存在公司资金通过在建工程被占用的情形。
2023年3月1日,年审会计师罗某华、孙某薇基本确认公司存在资金占用的问题。当日李某电话联系天衡所负责人郭某,郭某表示已经通过项目组的汇报知悉了相关情况,并提示如果公司存在资金占用情况,会影响2022年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意见,要求公司股东及关联方尽快归还占用的资金,并配合天衡所尽快查清资金占用的整体情况。
2023年3月2日,罗某华、孙某薇二人结合类似情况,确定拟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拟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情况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当天15时12分,罗某华联系李某,欲通过李某约公司董事长李平讨论资金占用问题如何处理,并提示资金占用事项会影响审计结论。当天15时57分,孙某薇联
系项某华,告知她公司方面要尽快梳理资金占用情况,相关资金占用问题要尽快解决,并提示资金占用事项会影响审计结论。此后数日,项某华在李平办公室通过口头汇报的方式,告知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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