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作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卫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立场,勤勉尽责地开展相关工作。现将本人 2024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李媛女士,1975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3
年至 2006 年任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7 年至 2011 年任江苏刘洪律
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1 年至 2018 年 12 月任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8
年 12 月至今任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作为南卫股份的独立董事,本人与南卫股份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交易关系,与南卫股份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不存在亲属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5 次董事会,本人均以通讯方式亲自出席会议;
召开了 1 次年度股东大会,本人因有其他工作安排,本人请假未出席过本年度公司股东会会议。本人现担任南卫股份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4 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提名委员会 1 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次会议。
本人均按照规定出席了会议,不存在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自身专业能力,依法履行职责,对年度内董事会及所任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题进行充分的审阅和讨论,发表专业意见,行使表决权。内容涉及公司内部控制、授信担保事项、利润分配、日常关联交易、聘请审计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
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年报审计期间听取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计划、审计结果汇报。审计期间就审计重点及进程委托财务专业的独董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三)现场履职情况
本人通过现场参会、视频、电话等方式,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及董秘汇报、与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了解掌握公司运行动态。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本人还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等方式,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状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依法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不适用。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
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任期限为一年。本人认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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