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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9:05:48 股吧网页版
永悦科技:永悦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担保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
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然持
有不足 50%的股份但能够通过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以协议等
其他安排实现控制的公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严格、审慎的原则;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应均有可执行力,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任何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
采取任何非法形式强令或强制公司为其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下属部门及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
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
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
务往来和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申请担保人,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四条 被担保方的调查

(一)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要求被担保对象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

2、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3、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4、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5、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三)董事在审议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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