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603879 证券简称:ST 永悦 公告编号:2025-019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科技”或“公司”)实际控制人陈
翔先生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4011 号)。因其涉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陈翔先生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2024 年 12 月 4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翔
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苏证监罚字[2024]1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2)。
近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翔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陈翔,男,1979 年 5 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翔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陈翔的申请,我局于 2025年 3 月 5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陈翔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一)内幕信息一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永悦科技及永悦智能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在河南开展无人机业务并签订相关合同,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公司订立重要合同”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
2023 年 5 月 31 日至 8 月 28 日。陈翔作为永悦科技时任董事长,属于《证券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 2023 年5 月 31 日。
(二)内幕信息二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的 3 亿元《销售合同》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该重大合同解除事项属于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该进展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开前
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 2023 年 9 月 11
日至 9 月 18 日。陈翔作为永悦科技时任董事长,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
二、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陈翔泄露内幕信息
陈翔于 2023 年 5 月认识了李某。2023 年 5 月至 6 月,李某经常与陈翔联系
并到访永悦智能工厂,了解公司业务情况及商业模式。不晚于 6 月 14 日,陈翔向李某泄露内幕信息一。6 月 23 日,陈翔再次向李某泄露内幕信息一。
三、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陈翔泄露内幕信息
2023 年 8 月 28 日,永悦科技披露 3 亿元无人机合同后引发舆情,为帮忙处
置舆情,陈翔朋友付某言与陈翔联络频繁。9 月 13 日上午 12 时 57 分左右,陈
翔在通话中向付某言泄露内幕信息二。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微信记录、通讯记录、相关合同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陈翔向李某泄露内幕信息,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陈翔向付某言泄露内幕信息,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在听证过程中,陈翔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内幕信息一及其敏感期起点认定错误。永悦智能与豫农租赁签订的《采购框架合同》和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的《销售合同》相互独立,属于不同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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