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8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时间
1、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的通知,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执行时间要求,公司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其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执行时间要求,公司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根据有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关于保证类质量保证费用的列报,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执行该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净利润,主要影响为按确定的保证类质量保证费用金额调增“营业成本”,以相应金额调减“销售费用”。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变更对公司合并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受影响的
报表名称 报表期间 报表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影响金额
名称
合并利润 营业成本 16,951,909,994.96 16,979,571,319.38 27,661,324.42
2023年1-12月
表 销售费用 187,702,630.56 160,041,306.14 -27,661,324.42
母公司利 营业成本 13,955,322,745.83 13,957,990,095.47 2,667,349.64
2023年1-12月
润表 销售费用 46,397,149.10 43,729,799.46 -2,667,349.64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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