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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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2024 年年
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一)
下午 14:00 在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55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晗律师、王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09)。本次股东会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在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555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及其持有股份情况如下: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3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95,940,51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0.8954
(%)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和见证。本次股东会就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议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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