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规范性及合理性,持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以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捐赠、资助等具体情形。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负责各自权限内的对外捐赠方案的审批。
第五条 总裁负责对外捐赠事项的领导工作。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办理对外捐赠事项的具体事务。
第三章 对外捐赠和赞助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八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进行对公司业绩以及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对外捐赠。
第九条 公司按照内部控制制度审议决定对外捐赠事项,并应当诚实履行。
第十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下列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1、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2、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3、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公共文化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三条 对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四条 对外捐赠支出应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取得合规票据。
第四章 对外捐赠和赞助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有关具体方案形成后,有关职能部门应按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具体决策程序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且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比例0.5%(含0.5%)以内的,由公司总裁负责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比例大于0.5%、小于5%(含5%)的,报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1亿元的,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比例大于5%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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