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切实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各种资产形式进行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分为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指企业经过决策和批准等一系列程序,以形成生产经营性的自用固定资产为目标的投资活动,包括基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无形资产投资主要指公司或子公司购入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投资行为。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出租经营资产、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须有合理的投资回报,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为股东创造价值;
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投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投资事项,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的投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长在《公司章程》、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投资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就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投资事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对外投资决策权并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第八条 股东会的决策权限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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