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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9 20:02:39 股吧网页版
飞科电器: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担保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综合授信额度、银行票据、信用证融资等。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等。

本制度中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和条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原则:

(一)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统一管理、集中控制、有序理财、防范风险。

(二)公司原则上只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因日常经营需要贷款并寻求担保,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批准可与其他企业(一般为上市公司或资信良好的企业)签订协议,互相提供额度相当的担保。

(三)对全资子公司,公司可以为其提供全额担保。对非全资的子公司,公司应按不高于对其的持股比例对被担保人提供担保。

(四)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如有特殊需要对外担保,应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

(五)公司对外担保(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除外)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应具有可执行性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六)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四)产权关系明晰;

(五)没有发生过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的行为;

(六)财务资料真实、准确、有效;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一节 担保申请

第六条 被担保人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公司财务部提交由被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署的担保申请书以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及负债情况;

(二)本次担保事项说明,至少包括担保金额、期限、还款来源;

(三)反担保情况说明。

附件至少包括以下资料:

(一)借款合同格式文本;

(二)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三)被担保人最近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反担保证明;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非子公司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格证明、贷款证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接到担保申请后,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进行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的安全、合法、合理性进行分析判断。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查被担保人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资格,了解被担保人借款用途、资产和财务状况及贷款记录,核查被担保人偿付措施的可靠性,分析提供担保对公司财务状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填写《担保呈批报告》(格式附后),提出担保风险分析及担保可行或不可行的意见。

第九条 公司法务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对被担保人的资格进行复查,并对贷款和担保合同的内容依据公平对等原则进行合法性审查,从法律角度对合同文本提出审查意见,并对修改后的合同进行最终确认。
第十条 公司财务总监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法务的审查意见后,应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核。

第三节 担保的审批

第十一条 担保事项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总裁审批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二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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