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股票简称:新化股份 股票代码:603867 公告编号:2025-028
转债简称:新化转债 转债代码:113663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销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3号),公司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负责发行组织实施。实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5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65,000.00万元。其中,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49,778.60万元,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14,969.20万元,由主承销商包销252.20万元,共计募集资金65,000.00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848万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64,152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减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费、材料制作费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74.67万元(不含税),增加承销及保荐费增值税48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3,925.3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2〕660号)。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高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司与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新化”)连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及宁夏新化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账户状态
浙江新化化工股 招商银行股份有
1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杭州分行 571902011510902 本次销户
高新支行
宁夏新化化工有 交通银行股份有
2 限公司 限公司杭州建德 303063180013000047957 本次销户
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新化股份关于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鉴于募投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运营情况,将该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的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由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净额的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可以免于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亦无需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已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公司对上述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作销户处理。截至本公告日,注销手续已办理完毕。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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