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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0 19:02:39 股吧网页版
新化股份: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上述信息被公司确
定为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对该信息知情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应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数量控制在最低水平。在上述信息被公司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后,对该信息知情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利用该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认为应披露信息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将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在发生或知悉当日书面报告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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