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修订)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主任委员由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战略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并由董事会批准产生,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其他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分析,向董事会提出调整与改进的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需要也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工作机构对以下事项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报告: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提交的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草案;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
(四)董事会交办的有关企业战略发展的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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