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修订)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以及《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同样受本制度的约束。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到位并进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3)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4)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5)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8)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投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必须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时所承诺的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以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且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