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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8 15:57:08 股吧网页版
新化股份: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修订)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是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强化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围绕公司当前的中心工作,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所属企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机构和职权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审计部
受董事会领导,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对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根据需要,可以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必要时,可从公司财务部门临时抽调会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各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其中要有适当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第十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拟定审计计划,开展内审工作。

(二)财务审计包括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及经济效益审计。

(三)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对上述制度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

(四)对公司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其他合同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经营层以上人员离任、调职,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七)对各公司或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审计。

(八)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就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特定事项组织专项调查,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九)对公司对外投资及收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按公司董事会指示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协调并配合外部审计工作,听取外部审计就公司年报审计情况的汇报。

(十一)做好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及考核工作。

(十二)公司及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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