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修订)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申报
第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所持证券账户不 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并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 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增加(或减少)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增加(或减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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